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台北市力行國小暨附設幼稚園教師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名稱為台北市力行國小暨附設幼稚園學校教師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及教師法設立之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第 三 條  本會宗旨為推動基層教師變革,實踐教育專業,提昇並維護教師之專業自主與保障教師權益。
第 四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與學校行政及家長會訂定團體協約,協議教師有關之權益。
      二、派出代表參與教師評審委員會,及其他教師有關之組織與會議。
      三、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益。
      四、改善學校教學及輔導環境。
      五、研究、協議推動各項教育事宜。
      六、推動及發展教師專業自主之進修。
      七、研議處理教師相關之爭議事宜。
      八、舉辦各項教師之服務活動。
      九、出版會訊及有關教學研究之刊物。
      十、參與其他跟教育有關之活動。



第二章 會員
第 五 條  本會會員為擔任本校之科任、級任、教師兼行政等之教師,有意入會者,得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即為正式會員。不具會員資格者,因認同本會宗旨及協助本會推展會務,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聘為本會之榮譽會員。
第 六 條  會員有違反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通過,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七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退休、調校、離職)。
      三、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四、拒繳會費者。
      五、主動宣告脫離本會者。
第 八 條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 九 條  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第 十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與罷免理、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費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十三條  本會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在理監事選舉之同時,應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遇理、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者遺留之任期為限。理、監事中候補理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若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四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設正副會長各一人,會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理監事聯席會之主席。副會長負責協助會長推動會務,並為會長之當然代表。
第十六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七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本會有關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及各種法定組織代表之選舉、罷免,其辦法另行定之。
第 廿 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  理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被罷免或撤免者。
      三、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  本會得設置辦事處,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訂定。


第四章 會議
第廿三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兩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五分之一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臨時會應擇定適當時機,以公告或晨會報告方式通知之。
第廿四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但委託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廿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超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之除名。
      三、理、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六條  理監事會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外,應於三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七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常年會費:伍百元整。
      二、會員捐款。
      三、其他收入。
      四、以上收入之孳息。
第廿九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下一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第 卅 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時之前一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書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大會。
第卅一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主管機關所指定之地方自治團體。


第六章 附則
第卅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卅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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