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8日 星期日

台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聘約

 100.05.11 第十五屆會員大會第一次修正通過


台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以下簡稱甲方)敦聘      君 (以下簡稱乙方)為本校教師,茲就甲、乙雙方權利與義務事宜,訂定本聘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聘約依據「教師法」、「教師法施行細則」及相關法令規定,由學校與本校教師會訂定之。
第二條 本聘約為本校與編制內教師間之唯一聘約,全校編制內教師一體適用。本校教師之初聘、續聘、長期聘任之有關事宜,除法令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聘約。



第二章 聘 期

條 乙方聘約之聘期,依聘書內所載起迄日期為依據。
條 本校聘約之期限: 初聘為一年,續聘第一次為一年,以後續聘每次為兩年,續聘三次以上服務成績優良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以長期聘任。長期聘任每次為六年。
條 乙方之聘任於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通過後,甲方應以書面通知教師決議結果及簽定聘約日期(初聘教師於二十日內,續聘及長聘教師於到期當年五月十五日前)。於學期中初聘者以其實際到職日為起聘日,聘期至當學年度七月三十一日止。
條 乙方接到應聘通知書後,應於七天內填具應聘書送人事室,逾期仍未應聘者,甲方依乙方所留之戶籍所在地依法催告,經催告逾十四日仍未應聘者以卻聘論。
條 初聘教師接到聘約後,七天內應填妥各項表件,連同所需證件送人事室辦理呈報相關手續。證件經審核不合格者,應即通知其補件,若仍無法通過,本聘約隨即失效,原受聘人不得提出異議。
條 乙方聘約到期或中止,不願接受續聘或甲方不再續聘時,甲方應給與乙方離職證明。惟甲方無法律上之正當原因,不得拒絕續聘。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條 乙方之權利與義務、待遇、敘薪、進修與研究、退休、撫卹、離職、資遣、保險、申訴,訴訟等均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條 乙方於寒暑假期間有從事研究,進修或編選教材之權利與義務。
第十一條 乙方應自編或自選教材。教師個人對自選教材,教法及教學活動實施方式,應本專業自主原則進行。乙方依專業知能有決定評量方式之權利。上述教材之自編或自選、乙方應於開學前一個月內完成。有關教學計劃及評量方式,應於開學後一週內提交教務處備查。
第十二條 乙方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均應遵守校務會議通過之學校章則。
第十四條 乙方受甲方指派或依約執行職務,非因乙方之故意或過失,致損害他人權益時,其損害賠償由甲方負責。
第十五條 乙方於教職工作表現優異者,甲方應制定辦法鼓勵之。

第四章 工作條件與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 乙方之出勤、出差時,依照「台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出勤、出差管理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乙方必須請假時,依照「台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乙方之授課科目應依課程標準,以專業專才及公平原則妥適編排。授課時數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根據員額編制(含代課教師、兼任行政人員及特殊班之相關專業人員),制定編配原則,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修改時亦同。乙方兼任教師會及本職以外與教育有關之其他職務時得酌減其授課時數,並給與一定時間之公假,其標準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議定之。
第十九條 甲方得聘乙方擔任班級導師、輔導老師、教學活動之領隊或指導老師、校務會議通過之工作及兼任行政工作。甲方聘任乙方擔任上述工作時,應參考乙方專長與意願,其延聘規則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共同制定之,本校受聘教師均應遵守。乙方擔任上述工作時甲方必須依相關規定給與適當之待遇及必要之支援。
廿 條 乙方受聘擔任之職務,甲方應於每年七月十五曰之前公告。
第廿一條 甲方於寒、暑假期間,遇有學生返校日或緊急事故,須請乙方到校處理時,乙方不得拒絕,若因出國或其他困難無法出任時,必須依照「台北市立各級學校教師請假要點」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乙方擔任上述工作時甲方必須依相關規定給與適當之待遇及必要之支援。
第廿二條 乙方兼任行政工作時,應依相關法令之規定上班。
第廿三條 為提昇教育品質,鼓勵學校教師進修、研究,甲方應主動積極辦理各項與教學有關之研討會或研習,並依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提供乙方自由參加。
第廿四條 甲方應將教師進修研究機會與資訊公開並依公平原則給與乙方進修機會。
第廿五條 甲方應就現有設施並依公平原則,提供乙方教學設備及其他教學資源。當教學需要與行政需要衝突時,應優先配合教學之需要。
第廿六條 乙方得以左列方式參與學校相關資源調配與運用:
      1、甲方應於下年度預算編列之前,通知各學年、各科研究會,由乙方提出各科教學設備及所需之相關資源,並於使用年度列出清單知會乙方。
      2、與行政部門共同使用器材、消耗品、場地及人力資源。
      3、對採購物品種類、規格之建議。
第廿七條 經甲方排定之課表,乙方若需更動,應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始得變更。
第廿八條 乙方輪值內勤導護工作需於七時三十分前上班。
第廿九條 乙方應與學生家長就學生教育各項事宜相互溝通,但應事先約定雙方同意之時間及地點,如有必要乙方得要求由甲方出面與家長協商之。為避免學生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或其他緊急事由,乙方得緊急處理時不在此限。
條 乙方應本教育專業原則就學生特質及教材斟酌教學及評量之實施方式,並不斷檢討改進追求專業成長。甲方應配合乙方教學上正當要求。前項之實施方式遇有受教學生監護人提出書面質疑時,交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邀請相關專業人士研商解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若接獲學生監護人之投訴,亦應先交由前項程序處理。
第卅一條 乙方應接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基於提昇教學品質所進行之教學專業視導及評鑑。
第卅二條 甲方因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應依教師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以公平原則妥適安排。減班調動,應於教育局公告後兩週內通知乙方,若需資遣乙方時應於一年前預告乙方。如有爭議則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其解決辦法,本校教師均應遵守。
第卅三條 乙方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甲方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並積極維護教師之權益。
第卅四條 乙方執行職務之安全,甲方應依法予以保障,對於乙方之執行職務,應提供安全及衛生之防護措施。甲方未依相關法令規定,致乙方受到傷害者,乙方得請求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失。
第卅五條 甲方對乙方不得作違法之工作指派,亦不得以強暴脅迫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乙方為非法之行為。
第卅六條 因甲方之過失致乙方喪失工作權,乙方除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進行申訴或訴訟外,乙方得請求賠償其所造成之損失並回復原職。
第卅七條 乙方未依請假手續不到校授課,甲方除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外,得要求乙方賠償支付其代課鐘點費。
第卅八條 乙方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乙方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前項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第五章 違約罰則

第卅九條 乙方一旦應聘,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辭聘,學期中毀約辭聘需補償相當於當事人一個月之全薪。乙方如欲中途解約辭聘,必須於寒暑假為之,除有重大或特殊之事由者外,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人事單位、並經甲方同意,經辦妥離職手續後始可離職,甲方必須發給離職證明。

第六章 聘約訂定與修改

第四十條 甲、乙雙方同意本校教師聘約之制定與修改,由甲方與本校教師會協議。協議雙方有爭議時,應由雙方、台北市教師會及台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商解決之。
第四十一條 本聘約於有效期間內修改,甲方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乙方得重新簽訂聘約,惟對前述修改聘約之承諾應於三十日內為之;其聘任期限與原聘  約同。
第四十二條 聘約存續期間,甲、乙雙方就權利義務關係之新生調整事項,同意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訂定之。
第四十三條 教師法及其相關法令修正時,甲、乙雙方同意由校長與本校教師會協商後隨同修正本聘約,並加載於聘約中。

第七章 教師之申訴與訴訟管轄法院

第四十四條 乙方對於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甲方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向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訴訟,其辦法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第四十五條 甲、乙雙方因聘約所生之訴訟以學校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聘約內容如有未盡事宜,依「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本聘約內容若與法令相抵觸者無效。

第四十八條 本聘約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應聘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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